近來常遇到詢問依土地法34條之1進行共有土地處分時,若遇到權利關係人同時進行共有土地裁判分割時該如何處置,我查詢到內政部曾有函釋,意即除與申請登記之事由相關外,登記機關不得駁回。白話來說,即除非是與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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